熊剑锋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文件之一《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日前由国税总局下发,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认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此前国税总局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加上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至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方面的制度建设接近尾声。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最重要的优惠措施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且设立在海南、厦门、深圳、珠海、汕头五个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因此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成为关注焦点。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新出台的这些文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可能有60%甚至更多失去税收优惠资格。
刘天永说,由于此次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依据,一些此前打擦边球的行业和企业将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以软件外包行业为例,很多企业并不具备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都属于国外的发包企业,这些企业实际上只是进行一种服务贸易。”
《工作指引》中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此前《管理办法》中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年限规定为三年之内,即三年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并不符合法规要求。有观点认为,这一理解可能有碍于政府创新目标的实现。此次《工作指引》对这一规定并未放松。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管理办法》对大专学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提出了30%和10%的要求。此前德勤税务和商务咨询合伙人张宝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可能会使那些研发经验丰富但学历偏低的员工无法被记入其中。
她当时建议在考虑行业特征、员工背景差异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或许会更加符合政府鼓励创新的政策目标。此次《工作指引》中对此并未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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