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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分析

  2007年是境内上市公司全面建立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第五年,而且自2006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正式获得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法律确认。通过五年来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无论对于上市公司,还是市场投资者,都已不再陌生。
从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的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

  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初期,学术界曾就独立董事制度的功效有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随着该项制度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当《公司法》正式立法确认该制度后,市场已形成共识,即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发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功效,关键不在于制度设计本身有多精良,而是依赖于每位独立董事能否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担负起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重要责任。因此,作为全面反映公司年度经营与运作情况的年度报告也将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作为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截至2008年4月30日,沪市863家上市公司,除九发股份(600180)外,均已如期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本文以该862家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内容为基础,通过数据统计以及对年报相关文字表述部分的逐份查阅,就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度履行职责情况予以梳理,并简要分析如下。

  一、2007年年报关于独立董事履职的披露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修订稿)》(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28条要求,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具体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从沪市上市公司的实际披露情况看,绝大部分公司能够按照《年报准则》要求,如实披露独立董事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项提出异议以及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情况。特别是对于年度内独立董事就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绝大部分公司能够根据《年报准则》要求,如实披露独立董事提出反对或弃权的理由,为市场了解相关事项的潜在风险、帮助投资者进行审慎决策,以及客观评价独立董事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所发挥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目前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披露,总体仍较为原则,有相当一部分公司还停留在对《年报准则》要求的简单落实,缺乏对各位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履职过程的具体介绍与评价。特别是对于没有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大部分公司仅以“xx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方式一笔带过,没有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在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过程中所提出的疑问或采取的措施,因此较难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情况。此外,有个别公司还存在披露不严谨、重形式轻内容等问题。例如,有的公司在提及独立董事对个别事项提出异议情况时,为避重就轻,没有按准则要求披露异议的具体原因,而是采用了简单的索引方式。

  二、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可见,出席董事会是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其发挥职能的前提与基础。

  (一)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会情况总体分析

  经统计,已披露2007年年报的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679名在任独立董事,其中已扣除562人次的兼任因素。全部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出席情况

  出席次数

  人均次数

  占比

  亲自出席

  25691

  9.59

  92.83

  % 委托出席

  1635

  0.61

  5.91

  % 缺席

  348

  0.13

  1.26

  % 合计

  27674

  10.33

  100

  %可见,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总体良好,委托出席及缺席情况占比合计仅为7.17%,特别是独立董事的缺席率已控制在较低水平。

  此外,针对市场关注的独立董事因兼职家数过多而影响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的问题,我们就独立董事兼任沪市上市公司家数情况进行了专项统计,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兼任沪市上市公司

  家数

  人数

  占独立董事总数

  比例

  2家

  263

  9.82

  % 3家

  88

  3.28

  % 4家

  23

  0.86

  % 5家

  11

  0.41

  %通过上表,我们初步判断,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对独立董事职责与责任的强化,目前独立董事兼任情况并不十分突出,而且结合对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多家任职情况并未影响独立董事的董事会会议出席率。

  (二)分类统计分析

  在对沪市上市公司总体情况分析的同时,我们还就沪市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所属公司、其他部委所属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进行了分类统计分析。统计显示,上述特定类别公司在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比例、委托出席会议比例及缺席会议比例方面与沪市上市公司总体趋同,没有明显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金融类上市公司

  在全部沪市金融类上市公司中,共有117名在任独立董事。2007年度应出席董事会次数合计为888次,平均每人7.59次。其中,独立董事亲自出席801次,平均每人6.85次,占应参会总数的90.20%;委托出席84次,占应参会总数的9.46%;缺席3次,占应参会总数的0.34%。

  2、国务院国资委所属公司

  在全部沪市国资委所属上市公司中,共有552名在任独立董事。2007年度应出席董事会次数合计为4859次,平均每人8.82次。其中,独立董事亲自出席4513次,平均每人8.18次,占应参会总数的92.88%;委托出席302次,占应参会总数的6.22%;缺席44次,占应参会总数的0.90%。

  3、其他部委所属公司

  在全部沪市其他部委所属上市公司中,共有387名在任独立董事。2007年度应出席董事会次数合计为3304次,平均每人8.56次。其中,独立董事亲自出席3063次,平均每人7.91次,占应参会总数的92.71%;委托出席215次,占应参会总数的6.51%;缺席26次,占应参会总数的0.78%。

  三、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异议情况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特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享有特别职权,并应当对包括董事、高管任免及薪酬、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因此,独立董事是否在相关事项决策过程中经过审慎判断,提出不同于其他董事会成员的独立看法,是其能否切实发挥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

  (一)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异议情况总体分析

  经统计,在已披露2007年年报的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6家公司的40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占沪市已披露年报上市公司总数的3.01%,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50%。从异议人次及事项分析,2007年内共有54人次分别就37个事项提出异议。其中,被提出3次以上异议的有3家。

  就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事项类别来看,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包括新设、增资、出让或受让股权等方式)被提出异议最多,为21项,占总数的56.76%;因董事高管聘任及薪酬事项被提异议的有6项,占总数的16.22%;定期报告及其摘要事项被提异议的有3项;对外担保事项被提异议的有2项;其他事项(包括债权债务和解协议、会计处理等)有5项。

  就提出异议的类型来看,其中弃权36人次,占比2/3,否决18人次,占比1/3。

  (二)分类统计分析

  在全部沪市金融类上市公司中,仅有华夏银行(600015)及海通证券(600837)两家公司的3名独立董事分别就2个事项提出异议。其中,华夏银行的2名独立董事就公司2006-2007设立分行议案投弃权票,海通证券的1名独立董事就公司更换董事议案予以弃权。

  在全部国务院国资委、其他部委所属上市公司中,仅有华银电力(600744)、华纺股份(600448)两家公司的2名独立董事分别就2个事项提出异议。其中,华银电力的1名独立董事先后就公司对外增资事项2次投弃权票,华纺股份的1名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他方合作开发商品房议案投弃权票。

  (三)独立董事提出异议情况的特点分析

  通过上述统计,我们发现2007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公司家数以及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人数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比例仍然偏低。当然,仅从异议比例较低的现象,并不能简单地推论独立董事未充分履行职责。因为这其中既有独立董事经过审慎判断并采取合理措施后同意其他董事意见的可能,也存在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而盲目附和其他董事意见的情况。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年报没有就未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因此目前仅从提出异议家数及人数情况,还难以判断独立董事是否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尽管如此,经过对2007年年报的逐份翻阅,我们也注意到2007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履职方面出现以下可喜的现象。

  1、部分独立董事已开始摆脱“橡皮图章”的角色,敢于向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客观的判断意见,特别是对非公允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债权债务事项能坚决提出反对意见。

  例如,保税科技(600794),在2007年11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2007年第八次会议表决本公司和大理造纸分公司与大理造纸厂三方协商签署的《和解协议书》议案时,独立董事彭良波、薛镭分别投了弃权票和反对票。根据公司的披露,独立董事彭良波弃权的理由是,其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时,被告知该笔款项是公司的债权,而不是对大理公司的应付款项,而现在和解协议又称要解决公司的债务,前后说法不一致,因此难以作出判断。而独立董事薛镭更是直接投了反对票,并明确发表意见认为,大理造纸公司原属大理造纸厂,公司股权转移后保税科技并未实际开展造纸业务,没有理由产生如此多的租金和业务费,因此他要求公司相关责任人对此做出详细的分析并在可能情况下最大限度避免损失,并请有关方面考虑司法程序的进一步可能。

  2、部分独立董事能够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就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审慎决策,同时向市场投资者充分揭示有关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起到了提示市场关注的重要作用。

  例如,宁波联合(600051),公司董事会200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子公司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1.3亿元的价格受让上海旺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占嵊泗远东长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的股权。但独立董事王爱武在表决中投了弃权票,他认为,远东长滩旅游度假区项目区域位于海岛,与陆上项目相比,交通、气候等制约因素会带来较大的项目风险。考虑到项目总投资超过10亿元,如果项目销售不佳,此类旅游度假型项目可能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资金占用规模会大幅增加。公司内部项目实施团队、经营机制、一线经营班子对项目的信心等因素都没有能够非常深入的了解,因而无法对项目作出清晰的专业判断。因此,为慎重起见,该独立董事最终对议案投弃权票。

  又如,哈高科(600095),公司两位独立董事王秉利、朱玉栓就公司关于与苏州兰鼎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合作的议案分别提出异议,并发表意见认为,该项目所需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技术含量高,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科技人员及员工目前不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能力。

  3、在缺乏相关信息,特别是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情况下,有的独立董事能够不盲目附和,也不随意否决,而是主动表示弃权。

  例如,巨化股份(600160),2007年3月14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三届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朱荣恩对公司收购浙江巨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16.67%的股权议案予以弃权,原因是公司未能提供巨邦公司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因此无法作出判断。

  又如,SST磁卡(600800),在2007年3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刘金生为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时,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徐杰、罗平、刘继忠因认为董事会聘任刘金生为常务副总经理的原因说明过于简单,而投弃权票。

  4、个别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提出了集体异议,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公司在内部运作以及特定事项上存在的矛盾与风险,向市场投资者传递了重要的信号。

  例如,欣网视讯(600403),公司四位独立董事在2007年共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过三次异议。一是,在2007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聘请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介机构的议案》时,独立董事沈连丰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否决。二是,在2007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聘请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介机构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冯俊文对此议案投否决票。三是,在2007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欣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欣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预案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欣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并协议议案》、《存续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5个议案时,公司四位独立董事顾汉德、王开田、冯俊文、沈连丰对这上述全部议案投否决票。

  四、政策建议

  从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的情况看,经过五年来的实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有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在规范公司运作、防范潜在风险及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我们建议从制度建设入手,为独立董事履职及其评价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

  (一)尽快落实《公司法》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配套规范的要求,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法规的出台,从而真正提高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层次。尽管《公司法》已将独立董事制度纳入调整范围,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办法,但目前具体规范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则依据仍然是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此外涉及到的还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我们建议有必要在总结五年来制度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就独立董事的条件、产生程序、职责及其履行要求予以更高层面的制度规范,从而提升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保障。在具体起草过程中,应充分调研,广泛听取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市场各方意见,以使独立董事的责、权、利更趋于一致。

  (二)针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披露中存在的不足,我们建议《年报准则》应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司详细披露各位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审议重大事项及发表独立意见过程中提出的疑问、不同意见及采取的措施。对提出异议的,要充分披露异议的原因,杜绝上市公司以简单索引方式避重就轻。同时,对于在任期内主动辞职的独立董事,还应要求公司如实披露其辞职原因,反映独立董事用脚投票的实际情况。此外,还可以考虑要求公司监事会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评价,以客观反映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情况,为市场全面了解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提供新的信息渠道。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如实充分披露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对于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评价与监督,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功效。 (来源:上海证券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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