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6日专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证监会6日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营业网点。
按照规定,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是否设立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以及在哪里设立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由公司自主决策、自行决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各自的战略发展规划、经营管理能力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组织模式和业务布局。
两项规定根据不同类型证券公司的情况,对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做了不同要求,这有利于证券公司提升专业化或区域化经营管理水平,形成主营业务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为市场提供差异化和特色化的专业服务。
按照分公司监管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分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一定区域内证券营业部的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但是,分公司不能直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同时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多项业务;已设有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总部不能再经营该项业务。
根据营业网点规定,将优先考虑在没有营业网点或者营业网点不足的地区设立证券营业部并向竞争力强的优质公司倾斜,以优化证券营业部的地区布局,提高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起点质量。
营业网点规定还要求相关证券公司在2010年8月底前清理并关闭历史遗留的少量违规营业网点,有违规营业网点的公司,在违规营业网点关闭前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综合治理,证券行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已经具备了增设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功能增强,证券公司现有营业网点的数量和布局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客观上需要增设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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