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但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也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
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实际成本情况,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按比例或约定金额从委托基金中提取,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可以根据管理成本进行浮动。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应由总公司开发产品,并向保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应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天内报送保监会,其中所需的委托管理合同文本材料应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管理内容、委托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委托人将委托基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基金。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保险公司可以对委托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但不得对委托基金提供增值保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同时,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承担风险保障的健康保险产品,产品名称应包含“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字样,并且应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也可以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与健康保险相结合的业务,须拆分管理的,分别按照有关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保险的规定进行产品管理;不应拆分的,则按健康保险产品进行管理。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