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对“兼职”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邮政等渠道,保监会将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分类监管。记者从保监会获悉,有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公布,兼业代理机构将被分为A、B、C三类对待。
保险兼业机构一直是给保险业贡献保费收入的“大户”。官方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约14.5万家,比2007年末增加2060家,包括银行、邮政、车商、航空、铁路等行业。它们同期实现的保费收入达到1260.58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42.31%。
但由于无章可循,分散行业较多,这14万多家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此前一直处于“重审批,轻监管”的状态。比如一些保险公司没有对兼业代理机构尽到应有责任,一些非法兼业代理机构无证开展业务等。
按照征求意见稿,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为A、B、C三类,在申报程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代理关系数量和缴纳保证金等方面都分别制定了分类监管政策,A类条件最高,监管最宽松;而C类则条件最低,监管最严格。比如申请A类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B类机构为50万元,C类机构则没有注册资金要求。
同时每家兼业代理机构需缴存2万元保证金到保监会指定账户,A类机构每增加一个拟代理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需追加2万元,直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可不再缴存。对应准入门槛高低的则是代理权利的不同,C类机构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而B类不超过5家,A类机构则可与任意数量的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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