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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将有法可依

国资委就相关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资委昨日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出现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等7种情形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这7种情形包括: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提到的金融投资业务外,对企业在采购产品、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管理、担保活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过程中出现不同违规情形,从而造成资产损失的,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具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若出现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等9种情形,从而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如果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在追究责任的范围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则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一是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二是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三是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四是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五是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六是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是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来源:证券时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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