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对于央企投资、理财行为再念“紧箍咒”。12日,国资委向社会各界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企业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责任人责任划分、处罚措施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认定。
对企业资产损失按金额和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当企业发生这4类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将处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其中,在央企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以及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可看做是国资委对于央企投资、理财行为再念"紧箍咒"。”业内人士指出,清晰的责任界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将促使央企的投资理财行为进一步规范,央企炒股之风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记者张敏)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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