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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案正在审议

  本报6月5日报道的北桥春天小区业主装修半数敲墙改结构的现象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强烈关注。这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不仅面临房管部门的严处,这套房屋更可能在不远的将来被“剥夺”上市交易的资格。

  本报记者 刘昕璐

  损坏承重结构将限制登记

  昨天,《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主要对原条例与《物权法》存在不一致的登记效力、登记日、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登记机构责任等制度规范作了新的规定,并为解决在房地产交易日益活跃、房地产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形势下出现的房地产登记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记者获悉,《条例(修订草案)》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纳入限制登记范围,这意味着,房主在转让、抵押房屋的时候,如果行政机构认定该房产存在这两种情况,房地产机构将不予以登记。直至处理完毕,方可恢复登记。

  违法搭建房屋也不可转让

  现实中,一些违法搭建的权利人会以申请登记转移为名,将违法建筑随同合法建筑一并转让牟利,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搭建行为时有出现。

  针对这一情况,2004年通过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这一条款对遏制违法搭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问题:“结构相连”概念难以把握、范围过窄,尤其是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没有明确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机构,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也予以相应修改。针对违法搭建采取限制登记措施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存在违法搭建行为的房地产,即只要一宗房地产产权范围内有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不论其与合法建造的房屋是否“结构相连”,都将纳入限制登记范围。

  三大部门判断是否限制转让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文件的,应当暂缓受理转让、抵押该房地产的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关于“行政执法机构”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市行政执法体制状况,包括规划管理、房地管理和城管执法三大部门。

  当发生当事人提出相关房地产登记申请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根据执法备案情况作出暂缓受理和中止办理的决定。但是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认为,并不是不是每一起违章都有案可查,如何在操作中更予以细化,值得再仔细研究。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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