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周荣祥
本报讯商务部昨天公布了《大宗
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办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办法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签订进口合同;货物在装运港出运;货物抵达目的港;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办法还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对外发布《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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