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召开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于同日与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全资下属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江苏石油勘探局、华东石油局(下称:各出售方)分别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各出售方拥有的与油田日常生产密切相关的维护性井下作业及配套辅助服务资产、业务及相关负债,以于评估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目标资产经评估的净资产人民币1564.48百万元(约合港币1670.71百万元)为本次收购的对价。
    本次收购目标资产所占用的土地系使用各出售方经依法批准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收购实施后将由公司租赁使用该等土地。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