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副总经理周守为26日表示,在中日两国政府就东海问题达成共识后,
中海油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日方平等协商,通过共同投资、共担风险、联合勘探寻找油气资源,为两国人民带来利益,使东海真正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有着根本的不同”
中国外交部近日宣布:中日双方近日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此外,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开发,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也有着根本的不同。”周守为说。
他具体解释说,从事共同开发的双方各自向本国交纳税费,对等承担投资和风险,对等获得利益;而合作开发中,参与合作的一方要向主权国依法纳税,要遵守该国的相关法律。
他说,中国与外国进行共同开发是有先例的。2005年3月,中国、越南和菲律宾划定南海海域某区域进行共同勘探,迈出了共同开发的第一步。“迄今为止,这一合作进展很顺利”。
他说,合作开发的例子则更多。英国、加拿大的公司目前正与中国在东海进行油气合作。80年代初,
中国石油公司就与日本日中石油开发株式会社和埕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分别在渤海的渤西南和埕北两个区块合作。其中,在埕北区块是中日两国公司对已发现的埕北油田进行合作开发。
“欢迎日本法人”
周守为说,中海油作为国家公司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双方将本着互利互惠精神,按照中海油对外合作的模式和条件,依据商业原则进行协商谈判。
据介绍,春晓油气田1995年在中国享有主权的海域内发现。2003年8月,中国与壳牌、优尼科两家石油公司签订了中国东海春晓合同区石油合同。中海油与中石化联合持有该油气田的开采许可证。油气田开发费用按中海油、中石化各30%,壳牌、优尼科各20%的比例由各方分别提供。合作进行一年后两家外国公司出于商业上的考虑于2004年9月退出合同。
“此后我们仍希望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引入外国石油公司继续合作,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周守为说。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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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