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大众搬场”状告“百度”侵犯商标权一案获一审判决,百度公司一审落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被判共同侵权,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5万元整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上海二中院认定:接受百度网站“竞价排名”服务的第三方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字样,假冒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搬场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7年5月9日,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状告百度网站侵犯商标权。百度网站被告侵犯商标权,缘于其“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的大量假冒大众搬场名称甚至商标的链接网站。这些链接网站的网页均以与大众搬场相同或近似的法人名称招揽、经营搬场物流业务,并擅自使用大众搬场拥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大众”注册商标。而实际上,这些假冒大众搬场的经营者均未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不具有经营相关业务和进行广告宣传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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