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施电煤临时价格干预
⊙新华社电
在煤炭价格连创新高的形势下,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区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今年二季度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连创新高,继4月份上涨近7%后,5月份涨幅高达11.7%。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公告指出,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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