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情况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吴铭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部署2008年半年报披露工作。
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及正文中披露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同时,在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亦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不得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并且中小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亦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深交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2008年8月的中小板公司在2008年7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披露当日不停牌。深交所规定,中小板公司预计2008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或者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在2008年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小板公司还应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深交所通知对于上市公司披露证券投资及收益等情况、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等作出了规定。主板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008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或业绩快报。
针对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此外,上市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处理,致使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余额与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不符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通知全文见A06、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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