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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遇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知晓权参与权

  北京:遇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知晓权参与权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北京下月起实施“突发事件四级应对办法”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程义峰孙颖)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这项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规,对突发事件做出了详细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办法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并报市政府备案。

  而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警报,则由市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驻京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解读

  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最高罚20万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项地方法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最高可罚款20万元。

  办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对公众知晓权和参与权提出保障

  根据办法,任何编造、传播虚假突发事件信息的行为都将属于违法行为。

  办法对公众知晓权和参与权提出了保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引表示,很多突发事件带有社会性,需要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有时候公众还成为主体。因此,应当及时、充分向公众披露信息。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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