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今日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专门履行纪律处分职责的纪律处分委员会同时成立。至此,上证所加强一线监管“再上台阶”,与此同时,上证所在完善自律管理机制及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纪律处分细则》、成立纪律处分委员会,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完善“查审分立机制”、规范自律管理行为的一项举措。这一举措有利于强化和履行好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有利于增强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组织架构。
这位负责人指出,伴随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证券市场的巨幅波动,各类市场违规行为屡有发生,并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客观上需要交易所不断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制定《纪律处分细则》、成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促进交易所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的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律管理职能,及时制止和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证所此次设立的纪律处分委员会,与此前已经设立的负责审核证券上市、暂停及终止上市的上市委员会,负责审核对交易所监管措施提出上诉的复核委员会一起,构成了交易所自律管理中最为核心的专门委员会组织架构,标志着上证所在完善自律管理机制及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根据《纪律处分细则》,上证所在自律管理中,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以及上证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事项,都被纳入《纪律处分细则》的调整范围。
据了解,纪律处分委员会由上证所内外20名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认真地履行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如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核的事由应当回避。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设于上证所法律部。
需要指出的是,相关被监管对象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且属于可申请复核范围的,可向此前上证所理事会下设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细则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纪律处分委员会同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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