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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案:信息公开条例需细则完善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新闻从2005年至今已经炒了3年多的时间。近日,由于北京大学三位法学教授因课题研究需要,要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首发公司)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被拒绝后,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再次成为媒体的焦点问题。
所不同的是,媒体此次剑指“收费”的有利背景是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时间,关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的报道又开始模糊大家的思绪:20年、30年、100年?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这个“公共交通”是否包括“经营性收费公路”?

  有媒体报道:“首发高速的副总扬言,机场高速公路就是收上100年费也行。”

  “我看这个副总是被问烦了,说的气话。”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6月30日告诉记者,因为在2007年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以“贷款早已还清,继续收费不合法”为由,将首发公司告上法庭后,首发公司在法庭上就有一个明确的回应:“按照国务院批文,首发公司有30年经营权,至少要收到2023年。这是公司根据1993年的车流量,经过换算得出的一个经营期限。”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投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叫政府还贷路;另一种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叫经营性公路。依据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今年5月底,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发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他们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及其中贷款总额;其收费依据;1993年通车至今收费总额及其去向”。

  6月24日,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作出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

  知情者对记者说,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从一开始建,其性质就是经营性公路,建设者其间只是换过一次大股东。作为一个由多家股东构成的上市公司,其信息的公开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早就公开了,而且相当规范。至于收费资金的去向,交了多少税?还剩多少利润?利润是怎么分配的?首发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管理公司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才能披露。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都无权过问。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案例,给刚刚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了一个难题,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机场高速收费的的确确是一个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因其经营主体的性质,某些信息不披露又受相关法律的保护。知情权与保密权在各自的法律维护下博弈着,“这就是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风声不止的深层原因。”知情者私下向记者透露。

  有专家认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案例恰好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要细则的完善,正如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要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因此,在“具体办法”中需要明确经营性收费公路、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上市公司应该公开什么信息?怎么公开?相关的政府机关应该怎么监管?等等。惟其如此,才能全面执行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老百姓一个彻底的知情权。(记者陈煜儒)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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