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日前正式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境内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收益分别做出了40%和50%的规定。
设定股权激励上限
国资委表示,要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在上述方针的指导下,针对预期收益失控问题,国资委规定,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谨慎酝酿出台
事实上,市场对国资委出台相关的补充规定早有预期,而且本次出台的股权激励上限也同此前市场上的传言基本一致。
在4月的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工作会议上,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总结既有的股权激励工作时曾表示,从试点反映看,存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
邵宁在4月份会议中还表示,针对试点所出现的问题,国资委研究拟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补充意见。这在当时也给予了市场较为明确的信息。
今年5月份,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补充说,此前已经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激励方案可以按征求意见稿的标准设计,也可以等到补充规定公布后的内容进行设计,国资委更关注方案合规性。
所以,这份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杜绝今后股权激励中的不规范问题。
2003年起,央企普遍实行了基本薪金与绩效薪金相结合的年度薪金制度。但长期以来,央企负责人的中长期激励一直处于缺位状态。
2006年,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分别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试行股权激励。
去年3月,国资委正式开始清查一些央企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发现诸多不规范行为,部分企业虽然公布了相关激励计划,但随即被叫停。
此后大半年,国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滞不前。直至去年底,中粮地产(000031.SZ)对高管颁布新激励计划后,股权激励计划才重新开闸。
但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发布了两份备忘录,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重大事件间隔期、股份来源、如何提取激励基金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细节问题进行明确,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行为。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经表示,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引入股权激励的方式,需要谨慎从事,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负面影响,同时要完善约束机制。
一位曾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制度设计的官员也对记者表示,股权激励、企业年薪制以及国有企业高管的隐形消费如果缺乏监督将进一步加重收入分配失衡。
2002年,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平均薪酬与全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相比为12倍,但仅到了2003年就达到13.6倍。
尽管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规定面临争议,但熊志军也曾对媒体坦承:“这并非很好的办法,但可以避免出现大多数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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