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单羽青7月2日北京报道 最新调查显示,中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的意识和了解有所增强,尽管其中44%的受访公司称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但有超过半数的受访公司(56%)尚未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或者其内部控制机制仍未完善。
今天,德勤公布了针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意识与就绪度所作的第二次调查结果。调查于2008年5月在各行业和规模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中开展,共收到126份反馈,2007年调查则为86份。
“近几年,中国的监管机构不断完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制度和法规,旨在提高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及增强其对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意识。可是,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上市公司正面临一个矛盾现状,虽然企业增强了其对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意识,但是,并没有相应地加大其对实施内部控制机制的投入。”德勤中国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全国领导人刘伟杰说。
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通知强调,规范将“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刘伟杰说,“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生效前,中国公司基本上只有12个月的时间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因此,对中国公司而言,加快实施有效的内控体系极为重要,更能为他们带来强制执行以外的许多益处。”
调查显示,91%的受访公司表示内部控制机制的实施中会遇到一些障碍,其中包括缺乏完善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理论框架或模型(84%),缺乏硬性的监督检查机制要求,未与考核机制相关联,奖惩机制不到位(63%)。另外,有57%的受访公司认为管理层的意识不到位,不能有力支持和倡导这项工作也是一个主要障碍。这些实施中的障碍表明,中国上市公司为何在实施内部控制机制时裹足不前。
“其实,这也涉及了上市公司长期的内控管理长效机制。调查结果与去年相同,72%的受访公司认为他们没有持续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96%的受访公司认识到内控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并认为审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评价有利于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工作。”德勤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合伙人谢安说。
那些已经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的公司也可提升效能以实现业务目标。超过76%的受访公司表示,内部控制机制的实施提高了编制财务报告的效率,同时也增加了财务报告的可信性。谢安认为,这一反馈反映出中国上市公司通过内部控制加强治理与运营以保持竞争力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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