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建军
7月3日,
上海三毛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按照上海三毛的表述,这是一起莫名诉讼。
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起诉称,它和上海三毛于2005年签定《房屋转让合同》,上海三毛向其转让所拥有的上海市杨树浦路1056号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32000万元。
合同生效后,上海三毛采取拖延回避态度,始终不与自己进行实质性的接触,也未向自己作出任何解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007年1月5日,上海三毛发出公告称,其于2006年12月29日与上海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签署了《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将《房屋转让合同》所涉杨树浦路105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转让给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金额为45342万元。因此,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判令上海三毛赔偿因违约造成自己的损失9950万元。
上海三毛表示,公司与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于2005年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第十条约定,该合同生效条件有三项:甲、乙双方董事会决议通过转让及受让该房地产;如需经国家部门批准,获得批准后生效;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但该合同至今没有满足以上生效条件,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也从未就合同生效的问题与公司有过任何接触,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就该合同支付的任何资金。公司根据上述情况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