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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开绿灯 降价咋就怕违法了

  7月6日新华网报道,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5月22日,铁道部曾发函回复律师董正伟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然而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


  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收退票费存在法律障碍的理由是,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耗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从《铁路法》的角度看,“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另外,发改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都是下属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强制铁路运输企业取消火车退票费不妥”。

  尽管发改委向铁道部发出了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却认为这样做存在“法律障碍”,看来还是相当“守法”的呀!但笔者就奇怪了,为什么发改委在铁路部门涨价时开绿灯,在降价时就害怕违法了呢?

  不是吗?以往的春运涨价就是如此。比如,2005年初,铁道部有关人士说,铁路部门实行票价浮动,是根据国家发改委2002年下发的相关通知的要求来执行的,经过听证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方案,不仅适用于2002年,同时也适用于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在车票涨价时,发改委能下发通知,当需要取消退票手续费时,发改委咋就认为强制铁路运输企业取消退票费不妥了呢?难道发改委就是铁路涨价时候的“先锋官”不成?

  再说那个“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这表面看似乎有道理,但是,尽管铁道部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铁道部却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再说,由铁道部来制定收费标准真的合适吗?

  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搬出法律障碍来为退票费辩护又是意欲何为呢?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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