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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赴台游客购物必须赔20%违约金

  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国家旅游局公布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规定,赴台游过程中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要赔违约金。

  合同外自费项目须经游客签字

  示范文本指出,旅行社在游览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组团社领队或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购物损失旅行社先赔

  针对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组团社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黄金周出游可特别约定

  示范文本表明,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

  示范文本还列出了黄金周期间赴台游的特别约定条款。旅游者与组团社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

  据了解,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会提前缴纳预付机位定金等为确保机位。由于团体价格优惠和定金罚则,组团社的以上付出可能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时行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将比平常有较大幅度增加。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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