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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 是国际政策

  □晨报记者 郁潇亮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共同下发了 《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只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才能收取费用,并且严格限定只能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等三项费用。

  昨天下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和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实际上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政策。

  “特别服务”并非二次收费

  许昆林说,各个政府部门的网站上都有申请信息公开的表格,可以填写需要的内容和联系方式,有关部门都会定期浏览,依法予以提供。如果不能上网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要求。当然,要求是要书面申请,要明确提出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和需求者的联系方式。至于收取费用的去向,苑广睿表示,依个别公民、企业或组织出于其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特别服务”,这部分服务成本就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向其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不应该说成是二次收费,而且收取的费用要及时全额纳入国库。

  收费标准委托地方制定

  “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是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在《价格法》中规定这部分价格的制定并不是必须进行听证的,但是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许昆林说,这次收费标准委托地方来制定,所以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达到听取公众意见的目的,制定合理的标准即可。

  据了解,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检索费指行政机关需要通过搜索、编辑、存储政府信息然后提供信息所收取的费用;复印费指行政机关需要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所收取的费用;邮寄费指行政机关需要采取邮寄的手段,比如可能是某一个省的某一位朋友直接问中央某一个部门,这个过程需要检索、需要提供纸张或者光盘,还需要邮寄。

  据北京晨报报道,许昆林说,政府的收费是不得盈利的,只能是补偿成本。在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没有制定和公布之前,政府提供信息都是不收费的。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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