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晓薇
启用了24年之久的“暂住证”,在深圳将成为历史名词。为保障下月在全市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决定,作为暂住证制度法律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深圳将正式和暂住证说“拜拜”。
暂住证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深圳在1984年便采用暂住证,1995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这一制度在法律上有了依据。
该《条例》规定,暂住人员在特区居留两个月以上的应当申办暂住证,暂住证分为两种,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非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持暂住证的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以在特区居留,可以凭证进出特区。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废止该《条例》的说明中指出,《条例》实施以来对我市外来人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暂住证作为外来人口管理的载体,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需要。
据了解,这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暂住证在使用上存在三大“旧”:从人口管理层面看,暂住证存在信息量少、功能单一、个人记录连续性差、资料变动不及时等问题,已经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外来人口在深的基本情况,难以实现动态管理的目标;从人口流动的导向作用看,暂住证缺乏对外来人口的合理引导,难以对外来人口盲目流动产生制约;从使用功能看,暂住证本身的信息不够全面、准确,使用功能和实用价值不断弱化,办证率急剧萎缩,一度降至50%以下。
另一方面,办证率的萎缩也折射出暂住证近乎失效的现实,特别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人口管理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暂住证制度的强制性失去了法律依托,暂住证对暂住人口也几乎就失去了制约力。即使不办暂住证,暂住人员也不会受到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暂住证作为社会统计、规划和管理之人口学依据的功能已丧失殆尽。
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正是基于暂住证“无效化”趋势明显这一背景,市委、市政府提出改革外来人口管理模式,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从暂住证向居住证转变,并制定了《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决定2008年8月1日在全市推开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将“一证多用”,逐步增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和教育、金融等多项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持证人员在深圳工作和生活将能享受到一系列的便利服务,包括子女能够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等,以后还将逐步增加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金融等多项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持有10年长期居住证的居民,将被纳入我市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
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市政府认为,《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外来人口管理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内容,完全涵盖了原《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的内容,因此,以《暂行办法》为依据实行居住证制度不会产生《条例》废止后的法律真空,作为暂住证制度法律依据的《条例》已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建议《暂行办法》实施的同时废止《条例》。
据悉,《条例》废止后,已经依照《条例》办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市政府在《暂行办法》中对居住证与暂住证的衔接专门做了规定,在《暂行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该办法规定的权益外,还享有原市政府规定的暂住证的相应权益。《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并享受该办法规定的居住证的相应权益。
深圳暂住证历史变革
暂住证是指没有住地户口,但又需要在住地从事一些活动(如打工、做生意等),在公安机关办理的临时户籍。(制图 汤亦)
1984年
启用暂住证
分三种样式,特区内使用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宝安、龙岗两区使用《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
2002年
减少办证收费
从1990年起,办理特区暂住证的收费标准是每证300元;2002年6月1日开始,办理暂住证只收5元到15元工本费。
2005年
减少暂住证类别
首次提出研究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2008年8月1日
全市推广居住证
(责任编辑: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