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航空业的影响不是很大,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因为航空业的门槛本身就很高,外资入股不能超过25%,而且航空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也比较高,因此中国的航空业目前还谈不上垄断。
不过,虽然航空业形成垄断市场的机会不大,但航空价格联盟在《反垄断法》中也被列为了垄断行为,“现在大家还处于观望状态,但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后肯定会有人以此来展开诉讼。” 李旭指出。
长期以来,国内的航空公司通过不定时的“价格协议”来达成一定航线的“价格联盟”,是国内航空业内“公开的秘密”。
国内各家航空公司往往会对国内主要城市的机票价格进行过协商,口头形成了一个“价格联盟”,但是这一联盟会在一段时间后被某一航空公司打破。这之后,其他航空公司就会联手对“破坏规则者”进行惩罚,并逼其回到谈判桌前,再制定一个新的联盟。
此前,中国民航局虽然负有监管责任,制定了相关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但总因为监管人力的限制而“有心无力”。
据了解,美国和欧盟对于航空公司之间的“价格联盟”、“价格卡特尔”都有相关的处罚措施。2006年2月,美国司法部开始在全球范围掀起航空业价格垄断调查,对欧美一些重要航空公司进行突击检查。英国航空和大韩航空都因涉嫌与其他航空公司合谋操纵国际航空业货运和客运价格,被处以3亿美元的巨额罚款。而欧盟委员会也曾对航空公司之间的各种联盟形式进行过多起反垄断审查。
在美国,航空公司还可以寻求在某一方面的“反垄断豁免”。美国大陆航空公司昨天表示,近日与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和其他八家“星空联盟”成员向美国交通部提交申请,要求美国大陆航空公司加入九家反垄断豁免公司的行列。如果得到批准,美国大陆航空公司才能与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以及其他已经获得反垄断豁免的“星空联盟”成员开展紧密合作,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航班安排、机票价格和服务。迄今为止,美国交通部共批准了超过20个反垄断豁免申请。
世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继春指出,与国外的反垄断调查机构不同,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监管机构有三个,分别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而这三个机构的职责划分还不是很清楚,有很多地方可能会有重合,比如价格垄断或联盟可能会涉及三个部门的监管范畴,应该尽快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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