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番银行参股保险这一“以大吃小”的混业并购动作,将为银行业巨头赢取另一张金融业务的经营牌照,这张保险业务经营牌照的获得,将改变以往银保之间相对单一的合作模式和盈利模式。业内人士预期,银保业务将因此驶入快速通道,尤其是被参股的中小保险商,其银保业务发展或将迎来一个“更好的黄金时段”。
多重解读“黄金时段”
作为投资型保险的主要销售渠道,今年以来,银行的基金销售遭遇瓶颈,各商业银行理财部门对银保理财产品的销售积极性提高,这成为今年以来银保业务乃至寿险保费增长的重要推力。而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银保业务同样成为寿险保费增长的一个重要推手,尤以投连险热卖作出突出“贡献”。
“基于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律,同时各公司不约而同地需要‘开门红’业绩,一年中的第一个季度往往是保费增长最汹涌的时段,一旦银行参股保险公司,银行机构自然会在每年首季为被参股对象提供更好的黄金时段。”某寿险公司负责人如是称。
今年首季,寿险保费增长出现了罕见的“开门红”,银保业务成为重要推手。部分银行机构理财部门负责人对记者称,既有保险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安排,同时和资本市场变化不无关系,资本市场投资变得更加不确定,基金销售出现萎缩,具有保障功能或最低保证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开始受到市场青睐,银行转向大力推荐保险理财产品,多数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出现了高增长,不少公司甚至在今年第一个季度便完成了去年银保业务全年的销售额。
“当然,奥运因素也起到微妙影响,各银行在奥运前后要着力提升服务品质,不再劲推业务竞赛,因此在今年第一季度,业绩提升得更为迅猛。”某银行理财部门负责人称。
业内普遍认为,一旦参股成功,银行自然会为被参股保险公司提供更充分的网络资源和更便捷的服务,被参股对象有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借力该行的渠道资源打开局面。此外,不论是新型理财型产品还是传统保障型产品,如银行优先推荐被参股对象的保险产品,参股优势会在保险同业业务竞争的黄金时段更加凸显。
“更重要的是,在各自推出新产品的‘黄金时段’,参股双方基于不同金融业务的互补性特征和股权纽带的联系,会采取各种促销手段扩大各自产品的销售额和影响力。”前述寿险公司负责人对记者称,其中不排除银行对自身理财新产品采取搭售被参股对象纯保障型产品(如短期意外险)的促销手段,包括在被参股对象推出新型保险产品之际借助银行自有理财产品为其进行促销。
“对比其他未获参股的合作对象,这种阶段性的促销手段能够更容易获得认同,这为新产品推出者提升产品吸引力、尽快占据市场有利竞争地位和市场份额提供了有利条件。”该负责人称,对每个保险商而言,新产品的推出时机和推广力度尤其关键,此时如若“借力”拥有绝对渠道优势的“银行大股东”,显然意味着获得了一个“更好的黄金时段”。
提升“一体化”能力
“既有银行理财优势与传统保险保障优势的结合,体现出银行参股保险后产品开发及销售的资源整合优势。”某寿险公司企划部门负责人对记者称,这恰恰表明,正是在综合经营模式下,出于共同利益和提升竞争力的需要,各“混业参与者”会不约而同地强化产品、销售和服务的“一体化”能力。
在综合经营试点中先行一步的中国平安,旗下银行、寿险、产险子公司在产品开发时所作的“功能互补”这重考虑,以及体现在销售阶段的捆绑式销售模式,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参股保险的最重要意义,是“话语权”掌控者能够按照自身的业务节奏、经营策略和投资计划,推动业已形成固定消费倾向的银行理财窗口进一步丰富自身的产品线,包括各种类型的专业理财产品,以及有助于提升银行理财产品之附加值、竞争力的各种保险保障型产品。
“什么样的保险理财产品好卖,什么样的保险理财产品利润率更高,什么样的纯保障型产品更满足消费者既求理财又求保障的消费心理,是银行参股保险之后双方共同面对的问题。”前述寿险公司企划部门负责人对记者称,银行参股保险抑或保险参股银行这一深层次的股权合作,将推动合作双方共同探寻如何进一步提升银保业务的业绩、结构与品质。
但市场人士不得不承认,理想中综合经营模式下“协同效应”的发挥,突出考验了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防范能力。对监管部门而言,这同样决定了综合经营政策开闸的“有限性”和“有序性”。
受分业经营限制,国内银保业务一直停留在销售代理这一简单合作模式上,经本世纪初期的快速发展,目前银保业务已成为国内保险行业的重要分销渠道,与个险、团险并列为寿险三大销售渠道,并由于渠道资源稀缺导致代理手续费攀升等不正当竞争现象,一度成为监管难点。
业内人士同样忧虑,体现多元化经营策略的综合经营模式,尽管能够带来集团下不同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但同时也有可能产生资金挪用风险,被参股对象能否在风险隔离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享有银保业务的高增长,参股银行是否在风险隔离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分享保险业务的盈利增长,都取决于能否设立必要的防火墙。
这显然大大提高了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一旦银行参股保险,凭借现有综合经营框架下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制度安排上的结构性风险,同时又在缺乏法律控制的状态下进行,如何防范交叉性经营风险,仍然是监管的“老大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此前建议称,当务之急是研究如何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建立起多层次的协调机制,一系列有关金融风险的防范协调机制、预警机制、评估机制和处置机制,都需要相应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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