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体现了适度从严的原则。
对外承包工程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形式之一。
为了减少对外承包工程的盲目性,防止“一哄而起”,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并从法人资格、资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防范能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对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同时,为了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动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商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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