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婧)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下月起小业主可通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证。预告登记后,商品房预购人可获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预告登记证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据悉,依法实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以后,预售人与预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应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预告登记,核准登记后向预购人核发《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等申请表格可在“阳光家缘”网站上的“下载专栏”中下载填写)。预购人委托开发商代为申请办理预告的,开发商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
此外,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实施预购商品房(包括2008年8月1日前已预购但尚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合并办理,即在核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一并确认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办理预告登记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为550元/件。
对广大小业主来说,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举例来说,市民如果购买了一套新的商品房,只要依法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当开发商未按规定或约定办理房产证时,小业主可单方申请办理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该业务可以对开发商起到震慑作用,防止其“一房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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