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通知下发后,河北、山西等地已陆续落实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河北省物价局指派专人进驻秦皇岛港煤炭交易市场,宣传国家限价政策,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情况;召集省内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告诫,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稳定煤价。
目前执行情况良好,秦皇岛港市场煤价每吨已回落40元左右,重点煤矿合同兑现率也较高。
山西省物价局已将国家限价政策转发给各市政府,并组织省内主要煤炭生产企业召开专门会议,落实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采取市长负责制保证省内煤炭供应和价格稳定;供外省电煤与用户签订的平仓价,在限价后也已基本稳定。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规定出矿价以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172元/吨为最高限价;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定5000大卡的发电和供热用煤出矿价格,南疆及哈密不得高于110元/吨,其他地区不得高于120元/吨,发热量每增加或减少100大卡,出矿价相应提高或降低3元/吨。
陕西、河南、内蒙古、安徽、江苏、山东等省(自治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陆续转发了文件,要求省(自治区)内主要煤炭企业报送6月19日的电煤价格及热值资料,拟从8月份开始,每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电煤结算价格、热值、销售数量和合同兑现率等情况。同时,正在积极研究煤价监测和检查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
(责任编辑: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