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银根收缩带来的流动性压力,以股权质押融资的方式获得流动性正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股东的流行做法。
对流通股股东而言,除股权质押融资这一方式外,直接减持手中的股票是获得流动性最直接的办法。但对于急需流动性的限售股股东群体来说,股权质押融资就变得十分迫切。
随着大小非股东融资需求的不断上升,拥有渠道和客户资源优势的实力派券商开始以中间人的身份介入股权质押融资市场,刺激着这一市场的活跃(详见本报7月30日刊登的《大小非“解冻”新途:券商撮合质押信托融资》)。
另一方面,需求的扩大也使得负责股权质押登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着手规范股权质押登记的操作,并松动股权质押的范围。
需求催生多样化供给
在股权质押融资的操作上,长期以来一直以银行或信托公司独立运作以及银信合作为主。但迫于银行的信贷额度日益紧缺,且其贷款条件过于苛刻,很多限售股股东难以在急需的情况下获得银行的授信。
“银行对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有两个标准,一是在净资本为基础上打8折,二是以股东获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计价。”某银行信贷部人士透露,“估算下来,评估值一般只有股票市值的两折。”
即便是如此低的评估值,借款方也很难获得贷款。“银行对限售股的质押更加谨慎,一般很少操作。”上述银行人士表示。
而借用信托平台,直接连接借款方和贷款方显得更有效率。
由券商充当中间人来撮合急需流动性的限售股股东和资金充裕的机构,再借道信托公司的业务平台来操作股权质押与信托融资,正成为限售股股东获得流动性的新途径。
但在具体的操作时,券商发现一些深市上市公司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常常遇到麻烦。
“沪市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在质押登记环节都进行得比较顺利,但今年年初接手的一个深市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项目却碰了壁,没有得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受理。”海通证券机构业务部某人士向记者透露。
细找原因,原来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股权质押操作细则上的规定有所不同。
规则松绑
业界争议源自两则不同的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规定,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下称“质押限制规定”),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的《营业大厅操作指南??证券股权质押》并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
“我们理解的适用这一规定的有两类股票,一是由于IPO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二是由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前者一年不得质押限制的时间起始点是股票上市日,后者则是股权分置方案实施日。”上述海通证券人士如实解读。
该人士还透露,为此他们停了与此相关的质押融资项目。
对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处某人士给出的解释是,“一年之内不能用于质押的规定仅限于公司IPO上市时的发起人所持限售股,不包括大小非股票。”
至于该规定的来源,该中登深圳分公司人士表示,“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担保法》规定,不可转让的股份不得用于质押。该规定是两者的综合。”
但在日益增加的需求面前,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这一规定已经松动。
“近期这一规定已经不再强制执行了,上市公司发起人只要签署承诺函承诺在一年之内不转让其拟质押的股票,就可以为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上述中登深圳分公司人士透露。
同时,据该人士透露,中登公司总部已经起草了《证券质押登记实施细则》,将报证监会备案。《细则》旨在统一中登深圳和中登上海在股权质押实施中的差异,而中登深圳规定的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的条款没有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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