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人寿相关负责人日前称,其一款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在天津滨海新区的试点已获保监会批准,仍需有关方面“放行”。原因是税收优惠问题有待达成共识。
6月保监会印发《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后,一些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报相关产品。
据悉,有关方面对《通知》关于税收优惠的部分内容存有异议,主要涉及《通知》第43条和第45条。前一条为:“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后一条为:“个人购买月交型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后,应将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交付用人单位作为扣除凭据。用人单位计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金额时,应以当月交纳的保费为上限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于当月或次月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位知情人士称,有关方面对“30%”的优惠内容持不认同观点;对“8%”的比例没有异议,但在方式上更倾向于“先缴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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