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机会均等、程序公正和规则对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可能造成“结果不平等”,但只要是机会均等下的“结果不平等”,那也是公正的。现实中之所以出现了许多不公正和不公平,主要是因为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去推进公平对等的“市场化改革”,而不是市场经济本身造成的。
现实中的“不公正市场化”改革主要表现在如下若干方面:
一是甲行业与乙行业不对等市场化。同样是社会需要的行业,同样是关系国计民生,同样是面对消费者的选择,但现实中却存在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垄断性行业可以获得垄断特权,可以垄断定价,可以在不付出同样努力的情况下获得超额垄断利润,甚至还得到国家的多种政策支持。而竞争性行业则必须面临残酷的市场竞争,必须在微薄的“利润线”上挣扎,而且往往难以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果是自然垄断也罢了,问题是存在大量的行政垄断行业。
二是甲地区与乙地区不对等市场化。本来各个地区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上,所在地居民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各地都有发展的强烈愿望,但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的发展权利和政策环境,有的地区是经济“特区”等,而其他地区则只是普通发展地区。这作为改革的一种策略有其合理性,但要有一个期限,要有“反哺”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应允许普通发展地区的生产要素和人口向这些地区自由流动,以分享其好处。
三是甲所有制与乙所有制不对等市场化。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下,所有制没有贵贱高低之分。公有制企业也好,私有制企业也罢,或是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好,都是国民所有的企业,都应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但在现实中不同的所有制往往具有不同的权利和法律政策环境,有的所有制企业可以获得国家资金支持,可以少纳税、可以少承担社会责任,而有的所有制企业则不能获得国家资金支持,但要多纳税、多承担社会责任。
四是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不对等市场化。外资企业也好,内资企业也罢,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都应承担同样比率的税负和承担同样的社会责任,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和条件获得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但长期以来外资企业往往享有一些政策优惠和特权。
五是消费者选择与供给者选择不对等市场化。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下,消费者和供给者都是市场的平等参与主体,二者都要遵守共同的竞争规则,都可以按照同等的规则要求对方。如果供给者可以自由选择消费者,那么消费者也应对等地自由选择供给者。但在现实改革中,一些行业和领域常常是供给者可以自由选择消费者,而消费者不能对等地自由选择供给者。如一些垄断行业就是这样。
六是上级选下级与下级选上级不对等市场化。上级与下级之间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平等的交易关系和分工协作关系:上级提供管理劳动,下级提供生产劳动。上级可以自由地选择下级,下级也可以对等地自由选择上级。但在现实改革中往往是上级可以自由地选择下级,但下级难以对等地自由选择上级。由此导致了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公平。
七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不对等市场化。在只有一个地球的情况下,当代人和后代人应平等地分享地球上的资源和环境,当代人不能利用自己的“先发优势”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但在现实改革中常常是当代人掠夺性开发和消耗资源,破坏地球环境,以满足自己的短期利益,损害后代人的利益。
上述“不公正市场化”改革有的已根深蒂固,人们见怪不怪,有的还在恶化,有的则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正在改善。我们期望,社会各界应高度警惕这些“不公正市场化”改革的危害。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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