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一个危险单位的责任总额超过产险实收资本与公积金总和10%的项目,其超出部分将购买再保险 ]
保险业作为风险经营的重要行业,肩负着分散风险、降低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各家保险公司往往都会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向外分散风险,达到自身风险的管理与转移的目的。
日前,太平洋保险集团一位相关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较详尽地描述了该集团旗下财险及寿险业务的再保险安排。“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客户分布和业务增长等情况,在再保市场取得较优惠合同条件的前提下,安排有成数分保合约、溢额分保合约和巨灾超赔分保合约。目前,太平洋保险主要通过分保系统对分保规则进行设定,限制公司超限额自留业务,并通过日常数据监控评估分保活动的有效性。”
在财产险业务方面,“任何一个危险单位的责任总额超过产险实收资本与公积金总和10%的项目,其超出部分将购买再保险。”上述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同时,太保根据保险产品的种类,按风险基准、赔付事件基准或整体风险组合基准确定各险种自留额,确保拥有足够且适合的再保险保障。如对于高风险的保险产品(包括特殊风险保险、大规模企业财产保险等),一般就超出一定被保险额或损失额的业务办理再保险;而对于易发生大型损失事件(包括巨灾)的保险产品,往往签订额外的再保险合约以保障超出自留的损失额。”
在寿险业务方面,太保与再保险公司签署了成数分保合同,并办理了一定比例的成数分保。“凡这些合同项下分出险种(绝大部分的短期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发生的赔款均可按比例向再保公司摊回。对个人客户或部分团体业务累积保额较大的,则均已逐单办理了一定份额的溢额分保。”上述人士表示,此外,通过再保经纪人向国际市场续转了巨灾超赔分保合同,责任范围为意外险、意外医疗险及各类寿险产品中的意外责任。对于一次意外事故,如被保险人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在扣除其他再保合同下摊回的赔款后,保险公司则承担少部分的净自留赔款,超赔分保合同的再保人承担净自留赔款之外的赔款至一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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