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杭州娃哈哈集团前日称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出的裁决的申请。达能昨日发表声明,表示将继续上诉。
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6日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达能集团之间《商标转让协议》争议作出了裁决,裁定原转让协议已经于1999年终止,商标权不归属达能。
达能随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最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裁定的裁决。
达能表示,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同时表示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就该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作出裁定。
“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是此次“达娃”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娃哈哈称,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曾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达能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由前者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后者。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多次驳回转让申请,导致这一转让行为因为不可抗力、履行不能而无法实现。双方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
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庭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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