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卫玲
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公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在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全方位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记者注意到,《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在表述“支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恢复重建”上已经有了差别。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称,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兼并重组。
而《意见》除上述之外,还鼓励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扶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这意味着,除了走市场化的兼并重组之路外,像四川农信社这样受灾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又多了一条财政注资的生路。
《意见》称,运用专项票据兑付等多种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灾后重建的信贷投放能力。对灾区农村信用社持有的专项票据,经审核后基本满足兑付条件的,简化考核程序,及早予以兑付。对确因受灾暂时不能满足兑付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一方面,通过再贷款方式及时增加其可贷资金,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资入股增强其资本实力。
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2008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对灾区金融机构继续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适当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并根据灾区需要,适当拓宽使用范围。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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