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舒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经过修改并由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
根据《实施细则》,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
而公务员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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