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央行公布“三定”方案,在原有18个内设职能司的基础上,新设汇率司,由此内设机构增加为19个。“三定”方案强化了建立健全宏观调控协调机制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赋予央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协调问题一直是制约金融行业综合经营的瓶颈,昨日公布的央行“三定”方案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三定”方案赋予央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为完成此项职责,中央银行将会同银证保三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打造更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根据规定,一行三会将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我国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由于金融行业自身相互联系紧密的特点,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问题时有发生,解决好监管协调是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首要任务之一。特别是在金融混业经营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尽快实现监管协调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具备金融控股集团特点的金融企业已有多家,金融行业交叉经营的步伐非常之快,已经股改上市的商业银行当中,大多数都设立了各自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类型金融子公司,部分商业银行业已提交了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
“三定”方案当中关于协调机制的部分还包括宏观调控的内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金融监管协调由来已久
关于监管协调问题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之中,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3年6月初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于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央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为了适应职能调整的需要,央行总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局,分行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处。成立之后,金融稳定局参与了大型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改与重组,并每年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今年2月,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行并表监管只是对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一个方面,目前保监会和证监会还没有类似的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如何协同监管还是空白,很多问题需要“一行三会”进行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