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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出资占30%股份 质检总局与防伪公司关系玄机

   防伪行业发动的针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反垄断诉讼,昨日掀起第三波。而后者零出资即在涉案企业中占股30%,更是引发外界质疑。

  记者调查获知,涉案企业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现金出资”1800万元,拥有30%权益,而这份所谓“现金出资”,其实由中信国检的大股东垫付,并且不收取利息。

  状告国家质检总局

  作为一种新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网是国家质检总局自2005年起推行的业务。但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包括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兆信公司”)在内的四家防伪企业,就将国家质检总局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家企业的理由是:自2005年4月以来,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下发文件、召开各种会议等形式,推广名为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的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他们认为,国家质检总局这一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昨日, 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两家防伪企业,通过诉讼代理人以邮寄诉讼材料的方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质检总局。两企业的诉讼请求与上述四家公司一样。

  “三年来,我们防伪企业一直在和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对话,但他们一边在敷衍,一边在加紧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我们感觉到这样的马拉松赛跑是没有结果的,今年4月份我们就讨论了这个事情,经过斟酌决定在《反垄断法》实施这一天提起诉讼。”原告之一的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胜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四家企业的委托律师周泽告诉本报记者:“提交诉状后,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其下属的防伪行业协会先后三次约见起诉的防伪企业进行对话,在8月1日和8月6日两次对话后,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仍决意坚持推行电子监管网,因此拒绝参加8月12日的第三次对话。”

  与此同时,更多的防伪企业加入到原告的队伍中来,8月11日,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两家防伪企业亦委托周泽律师分别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诉讼。

  对防伪企业提起的诉讼,法院目前仍未作出是否立案的通知。本报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这场表面上充满争议的企告官背后,暗藏的是竞争激烈的防伪行业中,众多防伪企业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和争夺生存空间所进行的一场搏斗。

  防伪企业不满

  相关企业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下发文件、召开各种会议等形式,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在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解释,电子监管网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向全社会建立的公共服务网,是在第三方(中信集团、中国电信)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基础上建立的、对产品质量实施电子监管的全国性网络系统。该网最核心的功能是“真实可追溯”。

  “从2005年初开始到2007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做了很多推广工作,但是离他们的目标还差距很大,没有达到他们想要的效果,他们是想做几十万家入网企业,每家入网企业每年要收600元入网费。”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本报记者。

  众多受访的防伪企业对本报记者表示,防伪行业是大小企业并存,对小企业来讲,他们本身客户群就比较窄,可能就几十家或上百家客户,这样一挤压的话,可能这些客户转眼就没了,它根本无法维持生计。大企业因为本身涵盖面比较大,可能客户群不光在这九大类里面,但业务量损失按比例来讲可能减少了20%或30%。

  “大企业还能扛得住,但是损失也很严重。”龙刚说。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由原来的70多名锐减至现在的七八名,曾经在防伪行业中一直处于前列的北京兆信公司的业务量也急剧缩减。

  中信国检背景

  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胜对本报记者表示:“国家质检总局为什么要硬推一个企业,我们想知道硬推企业的背后究竟有什么样的利益。”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查询电话12315的指引,本报记者在www.mingsuo.com网上查询注册资料,注册号为023460的“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外资开业。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网络及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和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代表人(负责人)为陈晓颖。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本报记者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获悉,成立于2005年1月20日的中信国检,由中信21世纪电讯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华信邮电合资注册。其中,中信21世纪电讯是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下称“中信21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晓颖。

  从中信21世纪所发布的“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成立合资企业”公告中获悉,中信国检的股份组成如下:合资公司由中信21世纪拥有50%权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30%权益、中国华信邮电拥有20%权益。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计为人民币6000万,其中中信21世纪公司现金出资3000万元,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现金出资(由中信21世纪垫付)1800万,中国华信邮电现金出资1200万。

  为何要替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付1800万资本金,并且不收取利息?中信21世纪的解释是,由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持有数据库之拥有权,且鉴于其行业政策之顾问角色,故董事相信营运合资公司乃绝对需要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

  “故倘缺乏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董事相信本公司不会订立合资协议。”上述公告称。

  根据合资协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将应用其于合资公司每次溢利分派之30%偿付有关垫款,直至清还全部垫款为止。此外,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要履行的义务是,“有责任(其中包括)就行业政策及业务方向为合资公司提供决策咨询,以及支持合资公司之发展。”

  对此,2008年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平对媒体表示,在电子监管网研发阶段,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的确参与了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但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监管网进入实际运行和推广阶段后,“信息中心作为前期技术的研发单位不再参与相关工作,信息中心在中信国检公司不拥有任何股份。”

  据本报记者调查,经营电子监管网的中信国检的盈利模式就是:在质量监管平台中,每件产品均会获发一个独有编码,而该产品之物流信息将实时送回中央数据库;消费者如对产品有怀疑,可通过移动电话、固网电话或互联网等不同电信渠道验证真伪。按照现时计划,合资公司会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另向制造商收取数据管理、编配独有编码及可能收取会员费用。

  据《京华时报》报道,69类强制要求入网的产品生产企业除每年必须向中信国检最低交纳600元服务费外,消费者只要发出短信查询,就会为此付出0.4元,包括发短信0.2元/条和接受回复短信的0.2元/条;而电话查询则是0.3元/分钟。

  本报记者了解到,为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网提供电讯、信息增值服务的是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记者从香港联交所网站查询发现,中信21世纪在其公告中称:本集团拥有49%权益之共同控制实体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从事电讯、信息增值服务。

  电子监管争议

  对电子监管码质疑的两个焦点是:电子监管码的防伪作用和企业的赋码成本。

  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对本报记者表示:“尽管现在我们还不清楚为什么有关部门要把这套系统称之为电子监管网,要把这组码称之为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码?但是我想说不管怎么称呼它,这套系统实质上就是一套数码防伪系统,这组码实质上就是一组防伪码。”

  作为一项单独的防伪技术,其最大的弱点就是:防伪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防伪查询率的高低。如果防伪查询率很高(超过30%),就能够起到很好的防伪作用,但查询率低于1%的话,防伪作用就十分有限甚至是没有防伪作用。

  “电子监管网在全食品行业利用数码防伪作为唯一的防伪手段,我们认为这不仅是不科学的问题。”龙刚说,假冒食品的主要流通区域是三类以下城市及村镇,造假者完全可以雇人在一、二类城市的超市抄袭电子监管码后按1:100、1:1000甚至是1:10000的比例大量伪造电子监管码标签后粘贴到假冒产品上流入三类以下城市及村镇。

  由于赋码导致企业成本增加使得生产企业尤其是食品生产企业加入到反对推广电子监管码的队伍中来。

  一些受访的食品生产企业对本报记者表示,食品生产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需要付出600元的“密钥费”,这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似乎并不高。但是,将“电子监管码”赋码在每一个销售包装上,并在销售前将其激活,使消费者可以查询真伪。与汽车、机电、家用电器行业不同,食品行业的销售包装数额极其巨大,一个大型企业每年的销售包装数额就达数十亿之多。

  根据防伪企业的测算,一般情况下,一个0.20元的包装盒,一旦需要加载可变数码和条码,成本至少要增加到0.25元以上。而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调查(中食协函[2008]16号),不同规模的企业其投入在数十万元至上亿元不等。

  某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法务总监对本报记者表示:“关键是他要每个食品包装都是不同的码,就像人民币一样,每一张印上去的号是不一样的。我们就没有办法在事先印刷包装的时候就把它印上去,只好在包装以后单独采用不同电子监管码的标签,给每个包装去贴。这个我们算了一下,如果每个包装都贴码的话,就我们企业来说,一年的成本就要上升1个亿到1.2个亿。”

  食品生产企业们认为,无论是生产企业的投资、还是流通环节的投入,最后都会以商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来承受。加上查询时的付出,消费者才是整个“电子监管码”和“电子监管网”的最终买单者。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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