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财政部、银监会日前印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指出,对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除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外,应在相应级别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该办法自2008年7月1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资产处置标的为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该办法执行。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适用的资产范围为资产公司收购(含附带无偿划转)的各类不良资产及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制定该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转让的处置项目,可不按照该办法进行公告。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