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网站公布了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的内容和形式。
《办法》详细规定了在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资产处置公告的内容和形式: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
资产处置标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只需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不需进行报纸公告。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
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7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至少15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超过10000万元的处置项目,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或通过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的处置项目,以及依法破产终结的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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