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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业绩变脸 二股东解禁后疯狂套现2亿元

  中核钛白业绩变脸 二股东解禁后疯狂套现2亿元

  业内人士建议,违背招股承诺的公司,其大小非解禁后应受到减持限制

  ◆每经记者 方俊

  近日,深交所公开交易信息显示,中核钛白(002145)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下称九龙商城)在8月14日和20日通过大宗交易迅速抛售了2642万股公司股票 (占总股本的13.91%),套现超过2亿元。

而九龙商城持有的3920.8万股股份在8月8日才刚刚解禁。

  本来限售股在解禁以后卖出无可非议,但中核钛白严重违背招股承诺,业绩由盈利迅速变为亏损,股价由最高的35.77元一路下跌至最低6元多。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大股东迅速卖出刚刚解禁的限售股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业内人士认为,这类减持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大量减持

  九龙商城两日套现2亿元

  中核钛白原第二大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公开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3920.8万股及对公司的债权1994.34万元,九龙商城最终以1.13亿元总价竞标成交。2007年4月30日,中核钛白第二大股东变更完成。

  按规定,九龙商城持有公司3920.8万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20.64%)于今年8月8日正式解禁。在8月20日,九龙商城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共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42万股,减持平均价格每股7.99元,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17%。之前的8月14日,九龙商城已经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900万股,成交价格7.8元,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4.74%。两日减持合计2642万股,占总股本的13.91%,合计套现超过2亿元。通过这两次减持后,九龙商城仅剩下1278.8万股。

  第二大股东九龙商城为什么疯狂减持刚解禁的限售股?中核钛白的董秘付玉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九龙商城是从东方资产拿到公司股权的,因此公司并不清楚它减持的原因。另外,九龙商城是一家投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减持符合常情也符合法律法规。对于记者提出的是否由于公司业绩快速变脸使二股东没有信心而引起抛售,她表示:“这有可能,因为公司业绩的确不好。”记者昨日多次致电九龙商城,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亏损严重

  中核钛白业绩与招股承诺不符

  中核钛白2007年7月以5.58元/股的价格发行,当年8月3日上市首日收盘报33.53元,以首日500.9%的收益成为当年A股市场的明星,不过其经营情况却每况愈下。2007年年报显示公司盈利1744.85万元,而今年一季报则亏损2146.56万元,公司解释业绩下降原因是由于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

  半年报显示,公司中期亏损继续扩大,上半年亏损7743.98万元,同比大幅下降2898.15%。公司称,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大幅上升。据称,硫酸价格同比上涨256%,钛矿同比上涨18%,。

  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钛精矿的价格的确逐步在上升,去年以来累计涨幅大概有一成多,硫酸价格也大幅上涨。中核钛白的招股说明书中也提到主要原材料可能存在上涨和波动风险,但表示这影响不大:“目前还面临主要原材料、能源、动力价格上涨和供应紧张的压力,财务费用也侵蚀了较多的利润,但这些影响因素在近几年当中已经发生,并且本公司在近几年的经营当中,通过不懈努力,已经大幅度消化了这些不利因素,基本保持业绩平稳增长。因此,在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背景下,在钛白粉行业持续向好的情况下,本公司面临的有利因素要强于不利因素,未来盈利水平将会保持增长。”

  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的业绩表现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显然严重不符。公司认为原材料上涨等不利因素已经基本消化,但恰恰由于原材料上涨导致业绩大幅下降。公司股价由最高的35.77元一路下跌至7元以下,让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公司董秘付玉琴给出的解释是,原材料上涨实在太快,公司也没有预计到影响会这么大。

  违背承诺

  大小非减持应当区别对待?

  中核钛白上市之前,原材料上涨等不利因素就已经暴露,应当按规定如实披露,但招股书中对原材料涨价问题轻描淡写,难免有掩盖的嫌疑。巧合的是,2008年6月19日深交所公告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显示,中核钛白信息披露考核为不合格。

  业内人士分析,很多公司为了上市,对风险进行掩盖,甚至进行业绩包装很常见。但中核钛白上市后,恰恰由于原材料上涨导致业绩大幅变脸,那么,二股东九龙商城是否应该负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减持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证券业著名律师严义明表示,尽管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限售股解禁以后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中核钛白严重违背招股说明书、业绩出现快速“变脸”的情况下,二股东限售股刚解禁就大幅抛售套利的确极有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但是由于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并不能算违法,不过这也暴露了大小非减持的一些漏洞,如果对这些大小非的减持进行一些法律限制的话可能会更加合理。

  周爱文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也认为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严重违背招股说明书、业绩出现快速“变脸”或者涉嫌粉饰报表进行上市包装公司的大小非解禁股区别对待。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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