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外公布。与6年前的相关暂行规定相比,新的规定不仅缩短了对跨国公司申请设立地区总部的审查认定时间,放宽了申请认定条件,如注册资本总额准入门槛由3000万美元降低至1000万美元,而且扩展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经营内容,新增了人才引进条款。
截至目前,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已突破200家,累计达206家,投资性公司达172家。而众多跨国企业纷纷落户上海的原因一方面是上海的国际商业地位的不断凸显,另一方面是上海对于跨国企业地区总部的管理措施越来越具有吸引力。
按照《规定》,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上海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此外,对需要在上海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上海户籍;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除降低准入门槛外,《规定》新增加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开办、租房等事项的资助和奖励,对商务部认定的地区总部升级为国家总部的,还将予以一次性奖励。与此同时,《规定》还在人才引进、简化就业许可、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通关等方面,给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相应优惠待遇。
《规定》还新建了“资助和奖励”条款,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开办和租房提供资助、对在上海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对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取得良好收益的给予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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