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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累进加价制度“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具体价格措施的条件还不成熟。

”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根据立法部门的调研发现,该制度仍需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写入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并不意味着叫停。

  中国的阶梯水价始自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的通知。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门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此外,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黄建初说。

  黄建初强调,考虑运用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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