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煤炭销售量达到2.18亿吨,销售收入631亿元,实现利税55.5亿元,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82位,中国煤炭企业100强第3名(仅次于神华集团和中煤集团),山西煤运总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有这样的自我介绍。
密布山西的公路网和铁路网,针对运煤车辆的数百个收费营业站(或火车发运站),才构建起这个庞大而隐秘的山西“煤运帝国”。虽然它在山西家喻户晓,但它的运行方式、它的处境、它的历史和未来还鲜为人知。
“煤运帝国”前传
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定价的煤炭价格低迷。为此,在1984年,国务院批准山西在煤价之外,再向省外用户收取每吨20元的能源基金,还包括其余两项收费,每吨共计35元。
1985年,山西省市县三级煤炭运销公司应运而生,由省市县三级政府设立,在煤炭外运的流通环节中向用户征收能源基金等费用,即在公路设卡、独家控制铁路的调运计划。当时属于央企的山西六大煤矿集团不在征收之列,而其他所有山西地方煤矿都在此列。
“各级煤运公司的出资人为各级政府。各地市煤运公司虽然都属于总公司的分公司,并非真正意义的独立法人,但是分公司的资产并不属于总公司,总公司有人事控制权以及相应的财务权。”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下称“山西煤运总公司”或“总公司”)一位内部高层人士介绍。
1993年,山西省煤运体系发生变化,省、市、县三级煤运公司的产权关系不变(分别归山西省各级地方政府所有),但是领导干部划上一级管理:比如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控制晋城市煤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权,晋城市煤运公司控制下辖各区县煤运公司的人事权。这种条线垂直管理体系使得煤运系统内部关系更为紧密。
据上述人士介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山西能源基金等三项规费收取到2000年底。可是由于煤炭市场不景气,国家又将期限延长至2001~2005年。
2000年以后,煤炭市场化改革。2002年后,中国能源进入紧缺时代,煤炭市场开始复苏。
“而国家也逐步取消了煤炭的计划指导价,原来向用户征收的能源基金,早已被消化在煤炭的市场价内。也可以这么说,原来由用户在计划价格之外承担的能源基金,已包含在煤炭生产企业的销售价中。”上述山西煤运总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2005年,国家规定收取能源基金到期后,又延长一年。2006年底,国务院出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并首先在山西搞试点,即将从用户方收取的能源基金转化为可持续发展基金(同时另外15元的两项规费也予以取消)。该基金按照煤矿产量和回采率直接向煤矿征收,由税务部门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就没有煤运系统什么事情了!2007年3月1日,山西向煤矿企业开征可持续发展基金,但是煤运公司还继续依靠在公路设卡和铁路计划提报权,按过去的标准收费,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怨声载道。”上述山西煤运总公司人士对此表示。
该人士介绍,针对此问题,2007年5月下旬,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朔州、长治、晋中、太原等地调研。
2007年8月,山西省物价局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52号文),取缔山西全省煤运公司的滥收费项目,但考虑到山西煤运系统改制重组和企业过渡的需要,规定煤运公司对铁路运输和公路外运的煤炭可收取每吨煤炭价格2.5%的运销服务费;通过公路运输的,地方煤运公司向煤矿收取1.5%的管理费;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向煤矿收取4%的代销费(3%的管理费和1%的损耗费),并明确提出收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底。
利润溯源
“按照山西省物价局目前规定的收费标准,平均每吨煤600元的销售价,每吨最多可收24元。但是实际上,山西整个煤运系统确实搭车收费,远远超过4%的标准。”上述山西煤运总公司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晋城市煤运系统一位人士介绍:2003年开始,煤运系统进行“经销”改革:用户同县级煤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然后自找煤源后通报县煤运公司,再由县煤运公司同煤矿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用户按照购销合同的价格,向煤运公司预付货款,这就是煤运公司所谓的“双向合同”。
记者从晋城市煤运系统获得的一份内部报告显示:“用户的货款包括三项内容:煤款和可持续发展基金;煤运公司收取的经销费;煤运公司收取的2.5%的服务费和1.5%的管理费。煤运公司向用户收取货款后,将煤款部分和可持续发展基金在月底返回煤矿,经销费和服务费、管理费留煤运公司。”
留煤运公司的费用,被煤运系统业内人士统称为“运销收费”或“经销费用”。晋城市政府人士向记者出具的一份内部报告称:“2008年7月中旬,晋城市煤运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在每吨120元左右。”
煤运公司的收费标准也是随行就市,紧随煤价走势。2008年8月2日,长治市黎城县乡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从泽州县煤炭运销公司购买一批煤炭发车,煤款(即坑口价)为末煤670元/吨,块炭(直径8厘米左右)价格1150元/吨,末煤的“运销费用”125元/吨,块炭135元/吨。而截至发稿时,块炭的“运销费用”达到178元/吨。
一份来自官方的材料称:“煤矿和用户已经谈好意向,确定好品种、价格、数量、质量,而煤运公司介入,违反了合同的自愿原则,而且质量和数量均无法保证。
上述官方材料总结道:“没有煤运公司的参与,煤矿卖不出一斤煤,用户也买不了一斤煤。没有采购行为,没有资金投入,不承担市场风险,没有市场责任,造成下游产品的价格上涨,而且,煤运公司强行收取经销差价,使煤矿销售收入每吨相应减少200元左右。”
实际上,除了“双向合同”之外,还存在“虚拟合同”,其主要对象是针对社会上使用现金买煤的用户。
“如果用户直接提着现金来煤矿买煤,煤矿也可以卖,但是煤车走到煤检站(也就是煤运公司的收费关卡),必须交纳经销费用后才能放行。用户在煤检站交纳差价后,随即签订虚拟购销合同,目的是使经销费用合理进账。但是,此种政策导致煤检站工作人员存在放黑车中饱私囊的可能。”晋城市一位政府人士解释。
2001年前后,晋城市检察院曾处理过相关案件,晋城市煤运系统一些工作人员最终被判入狱。据悉,2008年8月中旬开始,山西煤运系统取消了现金买煤。
转型尝试
在山西省政府以及煤运系统内部有识之士的主导下,山西煤运系统做过诸多转型的努力,首先是持续不断的多元化投资。
据记者调查,煤运系统的主营业务主要由县级煤运公司承担,即运销费用的收取,也是煤运公司的利润根基,但是县级煤运公司基本上没有主营业务之外的投资。如,晋城市城区公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2003年和2004年的对外投资均为零。而由于对人、财控制,山西煤运总公司以及各市级公司有实力进行诸多对外投资。
“1990年代中期,山西煤运总公司提出二次创业,每个地市的煤运公司拿出总计数亿元资金交给总公司进行多元化投资,但基本上都血本无归,最典型的就是酒店。1990年底,总公司提出货源基地建设,但是各地市煤运公司基本上流于形式,仅仅总公司收购长治三元煤矿有些收益。”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煤运系统诸多的对外投资,资金和项目过于分散,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且,投资收益都在企业落后的管理中消耗掉了,对煤运公司的未来没有任何意义。煤运公司要转型,首先要完成资产整合。”
2006年,时任总公司董事长的张根虎表示要改变分公司性质,打造成所谓“母子”公司,进行集团化建设。2007年1月,山西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决定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改制重组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在全省各市拥有的资产为出资额,分别设立相应的11个全资子公司(县区不再设立公司)。集团公司发起设立山西煤炭运销股份有限公司,其煤炭运销、生产和煤化工等主营业务进入上市公司,其他非主营业务和从事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保留于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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