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托别人帮忙炒股,但约定“不许赔钱并尽量保证盈利”。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认定这样的保底条款无效,受托人应返还股金并给付利息。
2007年4月17日,胡某与梁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胡某给付梁某股票投资款30万元,由梁某运作80个交易日,保证股本不损失且尽量保证盈利20%以上。
所得盈利,胡某得7成,梁某得3成。
协议签订前,胡某已给付梁某股票投资款30万元。
自2007年9月12日以后,胡某多次找到梁某要钱。胡某称,梁某总是以各种借口予以回避,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交易的详细情况。
为此,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返还股票投资款,并赔偿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开庭审理当天,梁某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 案中的保底条款属无效条款 大兴法院认为,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胡某与梁某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无论盈亏,梁某都要保证支付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
尽管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只对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故此,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协议书亦无效,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并给付利息。(付中)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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