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9月4日电(记者彭勇)深圳证券交易所4日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新规则将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据悉,这已是深交所第6次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其目的和宗旨是顺应全流通的市场形势。
据了解,新《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在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强化公平披露、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加强上市公司高管的交易行为监管、改革停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体现了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监管部门的求新求变。
新《股票上市规则》改革停牌制度,基本取消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同时,强调公平披露,要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为落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新《股票上市规则》重点强化了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应尽的及时、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原则。就市场信用缺失现象和股东诚信问题,强调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义务。
根据证券市场不断涌现的高管交易行为规范问题,新《股票上市规则》重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备,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应当及时上网披露。
新《股票上市规则》还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对连续2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启动退市程序,规定该类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宽限期。
此外,为遏制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新《股票上市规则》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和交易限制。为敦促公司尽快解决问题,采用有情况及时启动、问题解决后随时可申请撤销ST的灵活程序,不再局限于年度报告披露期间。
(责任编辑: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