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持续低迷,券商的命运堪忧。而曾被业内戏称为“券商屠夫”的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更是面临生死抉择。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独家获悉,随着中国证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副主任姚峰升任会计部正局级副主任,天津证监局局长助理陈华平升任机构部副主任,证监会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局级干部基本妥善安排完毕。
目前,在职人员已剩主任吴清一人,该机构的存续被“提上日程”,并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多位分析人士认为,尽管市场疲弱,但券商目前的内部风险已经有别于4年前。随着市场制度和法律的完善,对券商的监管将回归常规监管,风险处置办已无存续必要。
临危授命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改革力度加大,近年来,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风险集中爆发,经营和发展遇到了很大困难,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由此,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应运而生,成员多数来自证监会机构部。该部门已在国务院备案,但没有人员编制。”一位证监会人士告诉记者。
“经过这几年的综合治理,证券行业历史上存在的问题和遗留的风险,应该说全部解决了,全行业面貌为之一新。不仅证券公司财务上的漏洞或者长期遗留下来的缺口全部填满,同时,结束了自2002年到2005年连续4年的亏损。” 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在政府网在线访谈时亦充分肯定了几年来的工作成果。
据介绍,此前行业里存在很多问题,那时相当一批证券公司的信息是虚假的,有大量的账外经营,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挪用客户的债券,甚至很多高管人员发生渎职行为,股东也挪用公司资金。
截至目前,证监会4年时间处置了以南方证券为首的31家证券公司,同时这些公司已全部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或通过其他方式收口,证监会风险处置基本工作收官。
4年来,风险处置规模之大、处置之难、时间之短、成效之高,堪称国内外风险处置之最。
干部升迁
4年的时间,经过风险处置的洗礼,不仅证券公司在监管中走向了成熟,整个风险处置队伍更是从上到下都获得提升,有些人甚至提升两级。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证监会先后有近20人获得“火线提升”。
其中,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从主席助理兼机构部主任、风险办主任提升为副主席;吴清从机构部副主任提升为主任,现任风险办主任;黄红元,德隆危机爆发时出任“德恒”证券工作组组长,升任上海专员办主任,现任机构部主任;陈共炎,机构部副主任,升任风险办主任,现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姚峰,“恒信”证券工作组组长,风险办副主任,升任会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券商风险处置意义重大,通过对证券公司的基本业务制度的改革,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现在是第三方存管,整个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大大增强。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银河证券分析师如是说,“对于干部的奖励亦是基于此。”
“此前的工作可谓辛苦,神经一直处于紧张状态,能够得到肯定,这对于自己今后的证券监管工作的热情将起到极大鼓舞作用。”曾经任职风险办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他对于自己升职的兴奋心情更是溢于言表。
该负责人还指出,这种“论功行赏”的用人机制,唯才是举的表现对于鼓励监管干部在复杂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监管中,不畏艰险、开拓创作、奋发有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今后的证券市场监管将会更加规范和完善。
除了证监会外,记者进一步获悉,人民银行等部门配合证监会风险处置的干部也大多获得提升。如刘士余副行长,是从行长助理升为副行长;谢平,从金融稳定局局长升为中央汇金公司董事长;庞继英,从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升任中国再保险公司副董事长等等。
存废“争议中”
目前,中国证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的局级干部已基本妥善安排完毕。最大的悬念就是现任风险办主任吴清的去向安排。市场上曾有多种版本,有传去融资融券公司任董事长、回机构部当主任、去派出机构任一把手等等。
“只留下他一个人,主要是基于风险处置办未来的存废,所以目前吴清的安置并没有最终确定。”证监会消息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
“10月份,证监会将组织召开全国证券公司监管会议,届时,存续4年的风险处置办的命运将见分晓。”上述人士如是说。
“券商此前的综合治理时期乃特殊时期,风险主要是道德风险。目前,券商的监管已进入常规监管,因此该机构的存在意义已不大。”有市场人士告诉记者。
“目前,中国券商的最大风险来自经纪业务收入下滑。” 招商证券分析师罗毅向记者坦言。
“风险处置办设立时市场处在熊市当中,且已是问题出现的时候,而现在的券商内部风险意识和控制能力已大大提高,监管来看,已防范风险为主,因此该机构的设立已无太大必要。”中信建投分析师陈祥生如是说。
目前,证监会现在的监管重点落在“合规”和“创新”两大类,记者注意到,2008年,证监会先后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条例里的众多内容是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的一些好的做法予以法规化,进而完善对整个行业发展法律基础。
而对于创新,监管层则鼓励证券公司以各种方式,能够在风险可控、自身可承担风险、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开展多方面的创新,比如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结构创新、服务创新等,提高核心竞争力。
尽管如此,亦有人士表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完成历史任务后,在机构投资者不断发展的今天,设立基金风险处置办将更为可行,因此,可进行改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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