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商务部发布公告指出,持有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任务的,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
公告指出,持有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允许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08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均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商务厅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外贸司)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对企业9月3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允许量,商务部在分配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对于获得2008年进口允许量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提出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申请企业需在2008年10月1日至10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递交再分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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