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证监会网站获悉,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对证券公司申请增减业务、申请创新业务的条件和流程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
《草案》显示,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此外,《草案》还对证券公司申请业务需要的条件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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