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公布了拟定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9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补充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行政许可,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需要再经证监会审核许可,只需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即可。
根据补充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应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上市公司应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根据补充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对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以及其他与股份回购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且这些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占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
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应发布报告、公告义务的四种情形予以明确:一是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应予以公告;二是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是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四是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
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敏感价格区间、时段予以明确: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二是明确禁止的交易时间,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或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股份回购:三是明确禁止的交易时段:规定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回购股份;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回购股份;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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